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某音视频文件、用户信息、评论内容构成某音平台的数据集合。
微播公司以创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知产法院维持原判。
这种数据虽然单一来看没有具体的价值★★◆,但是原告微播公司经营某音平台,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后使得相关用户数据形成一个集合体,所有用户能够实现在平台内部进行搜索、展示,使得整体数据有了自己的独立价值。
虽然这种数据表现形式没有在《知识产权法》中详细列明,但是《知识产权法》对这种独创性、经济利益进行保护,因此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某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法院观点■★◆:电子网络平台的数据属于平台■■◆,有独立价值◆■■◆★,私自抓取属于不正当竞争
本文北京律师秦嘉泽团队着重介绍其中一则典型案例,主要内容是数据抓取导致原告利益受损,最终法院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500万元★★◆,并且要求停止抓取行为。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无独有偶◆★,此案过后,链家◆★◆◆■■、贝壳集团也就相关不正当数据抓取行为在北京市海淀法院进行了诉讼◆★★◆■,法院也支持了原告集团基于长久的房屋数据收集、运营、维护的合法利益,判被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败诉◆■。
单一数据◆◆★◆★、搜索运营模式不具有独创性,但是依靠这一模式整合而成的数据集合体具有独立价值,并且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
一、基本案情,■■■◆★“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
2023年9月11日至15日为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原告微播公司运营短视频平台某音APP,被告创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某音APP中的5万余条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