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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案例分享学习——吴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浏览次数: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时间:2024-09-11

      

    经典案例分享学习——吴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季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人曹某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后被告人曹某1、李某明知被告人吴某等人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加入◆★★★◆◆。并在被告人吴某、季某的组织■■■◆、安排下,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人手■◆◆★■■,被告人吴某又通过被告人邵某将季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入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涉及到犯罪集团就会引出另一个知识点——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团存在为前提,在犯罪集团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挥,也可以在幕后指挥。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团的灵魂和核心,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1)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犯罪活动。(2)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为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而组建。(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组织纪律比较严密◆★,一般有实施多次犯罪的计划★■★◆◆■,有些甚至以犯罪为常业■★。

      回归到案件本身,本案被告人系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应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的认定要求,本案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应按一般犯罪集团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2017年2月底至3月初,季某某、徐某某随被告人吴某共同居住于A省B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租住地,并由吴某负责二人的起居、生活及日常开销。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以吴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其中吴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季某及季某某★★■◆、徐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1、李某、邵某等人为该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季凯文、曹立强、姜东东★★◆、曹某以及应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期间,吴某纠集季某、曹某1■★■★★◆、李某、邵某■■★★、曹某以及季某某、徐某某等人,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先后五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后吴某发现赌场内的流动资金较多,且参与赌博人员害怕处理一般不敢报警◆★◆★,遂又纠集季2◆◆、曹2、姜2及季某某★★◆■★、徐某某、应某某等人持气手枪★◆、管制刀具、电棍等,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本案中,涉事的犯罪人员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期间采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目的明确、分工明细,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

      A省B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对本案其他被告人亦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马上就要过年了,这段期间也是盗窃、抢劫的高发时期,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定要时刻注意着■■。相比于身外之物★■,自己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2017年12月,A省B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等人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A省B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A省B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追加认定本案是以吴某为首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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