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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所属栏目:【新闻动态】    时间:2023-09-29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小平先生提议,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27日发出,会议决议于2021年1月29日签署。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以书面方式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建议上限)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建议上限)的议案》的内容及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利于借助中国宝武的品牌、渠道、资源等优势,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稳定、降本增效;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的服务和供应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系经公平磋商并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公司的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生产经营需要,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国新融资”)申请为期5年、金额人民币15亿元融资。

      ●公司与国新融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律障碍。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国新融资申请15亿元融资服务的议案》。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国新融资申请15亿元融资服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国新融资申请为期5年、金额人民币15亿元融资。

      7.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2号楼-5、6-304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月29日,公司与国新融资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6. 租赁期限:5年,双方均有选择权,可选择第3年末提前还清,终止业务。

      7. 租金及支付方式:每3个月支付租金一次,期末支付,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租金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8. 租赁利率:参照五年期以上LPR浮动,并按租年调整,当前不高于五年期以上LPR(4.65%)。

      10. 所有权:自国新融资向公司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国新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在公司清偿完毕合同项下应付给国新融资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前提下,公司向国新融资支付留购价款后按“现时现状”留购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本次融资租赁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公司利用现有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使公司可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建荣先生提议,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27日发出,会议决议于2021年1月29日签署。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以书面方式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建议上限)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8月25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建议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

      ● 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建议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补充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辛清泉、徐以祥、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持续运行,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建议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简称“原协议”),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简称“本集团”)提供给中国宝武及其附属公司(简称“中国宝武集团”)的服务及/或物料在原协议生效后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6,671万元,中国宝武集团提供给本集团的服务及/或物料在原协议生效后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21,162万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2020-047)。

      2020年11月20日,公司与中国宝武签订《服务和供应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由于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及中国宝武需求的增加,公司拟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补充协议》,约定本集团向中国宝武集团销售产品中增加“生铁”品种,并约定本集团提供给中国宝武集团的服务及/或物料在原协议生效后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3,710万元。除上述变动外,原协议中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暨持续关联交易(包括建议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服务和供应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营范围: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汽车运输以及技术服务(包括施工、软件开发及劳务服务等)、环卫绿化服务;

      协议条款经公平磋商后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其定价或代价将会参照下列基准厘定:

      1.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恰当、合理与公允的定价方法订立交易协议。

      2. 有国家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指导价;没有国家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市场价应通过双方平等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

      3. 中国宝武集团向本集团销售/提供物料、服务及房屋租赁等项目之价格,不超过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采购或接受相同类别物料、服务及房屋租赁等项目之价格。本集团向中国宝武集团销售/提供物料之价格,不可低于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销售/提供相同类别物料之价格。

      4. 中国宝武集团承诺以不低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物料、服务及房屋租赁的标准和条件,向本集团销售/提供物料、服务及房屋租赁。本集团承诺以不低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物料的标准和条件,向中国宝武集团销售/提供物料。

      服务或材料供应费用可一次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有关服务或材料的性质及有关该等服务或材料供应的正常业务惯例决定。

      公司拟与中国宝武订立的补充协议,将约定本集团向中国宝武集团销售产品中增加“生铁”品种,并将约定本集团提供给中国宝武集团的服务及/或物料在原协议生效后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3,710万元。除上述变动外,原协议中其他条款维持不变。变动部分以下划线表示:

      在原协议下,由原协议生效后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本集团向中国宝武集团销售产品的建议金额上限(不含税)如下:

      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该等协议,有利于公司借助中国宝武的品牌、优势、渠道、资源,确保以合理价格获得稳定可靠的生产及原材料供应、服务供应、厂房租赁等,对确保公司的生产稳定、降本增效至关重要。

      一方面,公司与中国宝武订立该等协议,中国宝武集团可为公司提供前述服务、商品及工程等服务或供应,亦可为公司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有利于公司未来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根据前述交易和定价原则,该关联交易对公司具有积极的影响。此外,该等协议项下之建议金额上限,乃经公平磋商并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有关交易和金额上限对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公司独立董事辛清泉、徐以祥、事前认可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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